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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等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提高风险意识,合理确定价格风险分摊。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明确主要材料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减少计价争议和合同纠纷,确保国家投资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行业自律。砂石等建筑材料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禁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鼓励国有投资企业参与砂石等建筑材料生产、供应活动。

       三、2017年7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一)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已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2017年7月1日以后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列入可调价材料范围。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按照风险分摊原则,由承包人承担5%价格风险,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具体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后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2017年1月1日至7月1日间实施的建设工程部分,原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材料未包括砖、砂石和以砂石为原材料的半成品、构配件的,支持发承包双方积极协商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予以解决,若有必要,也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协助调解。

       四、2017年7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格争议已提请仲裁或司法诉讼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执行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3980070789(李先生)
13541056716(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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